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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印发

2017-05-17 权责导出:集团工司简介工司

  本报讯  日前,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办法自2018 年4 月27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第162 号) 同时废止。

 

  办法要求,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煤矿企业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办法明确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 突出矿井。(摘自《中国能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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